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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劳改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22页(474字)

苏联劳改机关由苏联内务部和各加盟共和国内务部设置或撤销。

劳改机关的种类包括:(1)劳动改造营(参见“劳动改造营”)。(2)监狱。主要是关押犯严重罪行被判刑的人和特别危险的累犯中规定以入狱监禁的方式执行剥夺自由的人。在监狱中有两种管束制度:普通管束制度,适用于初次被判处入狱监禁的人和从严格管束制度下转来的人;严格管束制度,适用于过去曾入狱服过刑的人、在剥夺自由的场所犯罪被判处入狱监禁的人、从劳动改造营转入监狱服刑的人和依规定程序作为一种处罚转入严格管束制度的人。

严格管束的监禁期限为2个月到6个月;对于孕妇和哺乳妇女,不得实行严格管束的监禁。(3)劳动教养营(参见“劳动教养营”)。

剥夺自由场所管束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对被判刑人必须实行隔离并经常加以监督,从而清除他犯新罪或作出其他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责令被判刑人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被判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及其个人情况和表现,规定不同的关押条件。此外,还在1963年建立了一种新的劳动改造营——劳动改造村(参见“劳动改造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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