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90页(178字)
污染供给公众饮用净水的水道或者水源,使之不能饮用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所指水道,是公众饮用的净水所必须通过的各种管道设备;所指水源,是流入水道之前的各种天然水流,以及水库中的水等。只要行为人将污染物质放入这些设备或水源,即构成本罪既遂。本罪一般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徒刑;致人死伤的,比照伤害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