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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刑事法庭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88页(475字)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设革命法庭的法令。

1793年3月10日颁布。分2篇。第一篇为特别刑事法庭的组织和编制。

法庭设于巴黎。

审理一切有反革命企图,一切危害自由、平等和共和国统一,危害人民主权政权,旨在恢复王政的罪行。法庭由12人参加的陪审团和5名审判官组成。并设公诉人员。审判官、公诉人员及陪审员均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

在国民大会成员中组成一个6人委员会,负责起诉和监督特别法庭的预审。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判决立即执行,不得向大理院上诉。第二篇为刑罚。

规定按刑法典及后来法律的规定宣布处刑;被判处死刑者的财产归共和国所有,家属非另有财产应供给生活资料;“凡经验证干犯刑法典及后来法律所未事先规定的重罪和轻罪者,或其刑罚未为法律所规定者,以及无爱国心和住在共和国领土内已成为公共扰乱和骚动者,概处以终身流刑。”当年4月5日又颁布了修改令,废止关于特别法庭只有根据国民大会的公诉令始得审理阴谋叛国罪和国事罪的条文;规定特别法庭的公诉人根据法定机关或公民的告发,有权下令逮捕、诉追和审理一切犯有上述罪行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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