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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型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86页(395字)

在一些具有被害性质的妄想(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影响妄想、嫉妒妄想等)的支配下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可以见到一些因为妄想的作用而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最常见的是由被害妄想导致的伤害与凶杀。病人对强加给他的“陷害”,可能采取各种求助性行为,如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被害”的委屈,向法院提出无辜受到人身“侵犯”的诉讼,寻求这些机关的处理。

当病人觉得无法摆脱侵害时,就有可能用纵火、放毒、毁物、伤害以至用凶杀方法,对“加害者”进行报复。也有的病人不求助别人,而是直接向对方采取攻击行为。

关系妄想、影响妄想、嫉妒妄想等也可能导致毁物伤人的恶性刑事案件。被害性质的妄想往往是与夸大性质的妄想(如夸大妄想、钟情妄想等)相互结合,才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

此外,贬斥性质的妄想,如罪恶妄想、疑病妄想、虚无妄想等也可能导致自伤、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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