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80页(273字)
法院实行审判合议制的具体组织形式。
在外国,一般由首席法官、陪审法官或陪审员组成,由首席法官任庭长。在中国,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举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合议庭实行集体办案,对审判的结果集体负责。
对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自己担任审判长,不参加时指定1名审判员担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少数人的意见须记入笔录。
合议庭应执行审判委员,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