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79页(277字)
帝国主义国家在旧中国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3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后又在汉口、厦门租界内设立。其中外国领事或其委派人员充任审判官员,与中国官员会同审理。对华人之间的案件由中国官员审理;纯属外国人案件,只由外国领事审理;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会审官只能观审。
会审公廨的实权操在外国领事手中,适用法律由外国领事从帝国主义国家法律中任意选择。它是帝国主义国家侵犯中国主权,压迫中国人民的工具。在中国人民的斗争下,会审公廨于1927年被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