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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71页(340字)

是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解释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

认为人之所以犯罪,完全是由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在自由状态中,人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完美的体现,如同禽兽限据本能取舍一样,人是通过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决定取舍的。人的犯罪是为了追求各种“快感”。

所谓犯罪趋恶避善、避苦求乐都是自由意志的选择,因此,惩罚犯罪也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

刑事古典学派这一理论深受康德、洛克、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影响。其理论的进步意义在于用“自然主义方法”、“从行为本身的因素”解释犯罪,从而代替了以封建的“超自然力量”来解释犯罪。但由于其理论还不够深入、具体,后来受到以意大利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的批判,从而产生了先天人体决定论,即天生犯罪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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