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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68页(225字)

亦称内心确信。

指近现代一些国家的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判断原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法律不预先加以机械的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1790年法国杜波尔最先提出,后为资产阶级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到19世纪末,德国、日本、沙俄等国都在刑事诉讼法律中规定了自由心证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

自由心证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法定证据方面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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