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66页(215字)
受伤者利用致伤物在自己身上所致的损伤。
它的基本特点:损伤部位通常在顺手可达处,多见于颈部、腹部、腹股沟与手腕等处。身上无抵抗伤,现场无搏斗迹象,有的自杀者留有遗书。头面部、颈部、胸腹部的体表或衣着上可见流柱状血迹。
自刎时往往有试探性的划切伤与鱼尾状的拖刀痕。
持枪自杀者多采用近距离射击或接触射击的方式,因此在射入口周围留有烟晕、火药颗粒、烧伤或枪口压印。自杀伤一般只有一处致命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