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64页(186字)
仿制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货币流通和金融管理制度。
(2)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3)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有价证券的行为。
如仿制支票、股票、公债券、国库券、存款单、汇款单等。至于这种行为以何方法进行,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