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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票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63页(332字)

以营利或达到其他某种目的,采取印制、绘画和涂改等方法,伪造国家货币、计划供应票证、有价证券、车船票和公文证章等犯罪的案件。

所谓印制,是指按照真货币、证券、票证的图案、文字、线条等制成印版,用纸张和油墨进行印刷伪造的;所谓绘画,是按照真货币、证券、票证的规格,用笔以颜色相同的水溶性染料绘画(包括直接绘画和复印绘画);所谓涂改,是指涂改真票证、公文和证件的使用日期、票面数额、使用人姓名、年龄和车站、码头名称等(包括擦消、挖补、修描和改写)。依据中国刑法120条、122条、123条、124条和16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伪造案件应予立案侦察,对以印制的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货币的,应当列为重大案件进行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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