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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理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9页(246字)

司法人员不得参加某些案件的诉讼活动的法定理由。

回避理由在各国诉讼法中有不同规定。如日本和联邦德国规定,审判官是本案被害人,现在是或曾经是被害人、被告人亲属,曾任本案证人或鉴定人,曾任本案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皆不得执行与本案有关的职务。法国则规定,申请回避可以不必说明理由。英国以是否需说明理由划分为有因回避与无因回避。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列举了4条回避理由(参见“回避”)。回避理由是实行回避的依据,应在查证核实后依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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