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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族(夷三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47页(264字)

亦称族诛。

中国古代法律因一人犯罪而诛灭亲族的刑罚制度。夷族,商即有此制。《尚书·泰誓》记载,“罪人以族”。《唐律疏议》曰:“夷族,谓反逆,罪及宗族。”夷族在历代王朝中都厉行而不衰。夷三族。

三族,指父母、兄弟、妻子;也有指父族、母族、妻族。商鞅变法“造参(即叁)夷之诛”,即夷三族之刑。

汉因秦制。吕后三年除三族罪,其后又恢复。

西晋废之,东晋又恢复,但不及妇女。唐有缘坐之法,但无夷三族之律。

明清律中对谋反、大逆者,诛连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等人,一律处死。常一案而灭诸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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