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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26页(875字)

存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的内在联系。

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有2种主要观点:(1)条件说。即认为凡有可能发生结果的一切条件,均为结果的原因。这种观点的实际效果,必然扩大结果的原因而导致扩大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2)相当因果关系说。

即认为凡属结果发生的条件,必须有与结果相当的关系。至于何谓相当关系,有的以行为人所能认识的范围为标准,有的以一般人的常识为标准,有的则以前两种标准的折衷为标准。这种观点的实质,在于否认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质。中国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问题历来有争论,主要观点有:(1)必然因果关系说。

这种观点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原因,只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刑法意义上的结果,只能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一种客观的必然的内在联系。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偶然联系在一起,以致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不能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必然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的唯一形式,也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唯一客观基础。

(2)偶然因果关系说。这种观点认为,必然性与偶然性是辩证的统一,刑法因果关系有两种形式,除某种行为的内在本质决定必然产生某种结果的必然因果关系外,还包括某种行为不含有产生某种结果的必然性,而偶然与另一种因果过程交叉后才发生某种结果的偶然因果关系。(3)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统一说。这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一定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而刑法因果关系的偶然性,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实施条件的特殊性所加诸危害结果的某些不确定性。根据辩证唯物论关于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基本理论,任何犯罪过程都是某种条件下犯罪人行为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除上述主要观点外,还有实质性因果关系说、高概率因果关系说等主张。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最终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必须同时具备构成犯罪的其他要件。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虽有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则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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