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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现场勘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24页(532字)

即犯罪现场勘查。

它是刑事侦察人员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为了查明案情、判断案件性质、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和调查访问的方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和犯罪留下的其他物证进行的实地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现场勘查包括实地勘验、现场访问和临场判断,它是整个刑事案件侦察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侦察措施。现场勘查的目的在于:(1)查明案件的性质,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察;(2)收集犯罪证据。

即充分利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全面细致地去发现提取各种物证;(3)通过实地勘验、调查访问获取的信息,分析研究犯罪分子的特点、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犯罪的过程,为侦察破案提供依据;(4)根据整个现场情况,判断案件性质,刻画犯罪人形象,确定侦察方向,划定侦察范围,布置侦察工作。

现场勘查工作的好坏往往是全部侦察活动成败的关键。犯罪现场的勘查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或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勘查时必须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并要求做到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现场勘查应按照有关规定,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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