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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21页(667字)

反映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一个学派。

孟德斯鸠、伏尔泰、拉、傅立叶、欧文以及克鲁泡特金等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出现,标志着对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这一学派的理论是继承了自然法思想和启蒙主义,反对封建,尊重理性,建立以法治国等民主自由平等观念,以自由意志论为其理论基础,以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犯罪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认为刑罚是对于犯罪的报应,作为报应的刑罚须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相适应。把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看作是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抽象的社会平均人。因此,在确定刑罚时,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犯罪行为人本身反被置于次要地位。这一学派反对封建社会中盛行的野蛮专横的刑事司法制度,要求以抽象“理性”、“人道主义”对待犯罪问题,主张罪刑法定、罪刑相当、限制死刑、反对酷刑和侮辱人格刑。

在预防犯罪方面,提出“法律控制犯罪论”,主张“心理强制论”和“报应刑论”。这一学派在改革中世纪腐朽的刑事制度方面曾起过历史进步作用。

但这一学派未能直接回答犯罪者个性特征及其犯罪原因等问题,只限于对法规内容的解释,未能对犯罪学的建立提供理论前提。其创始人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参见“贝卡利亚”)。其他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卡拉拉、法国的费尔巴哈、毕尔克迈伊、英国的边沁、俄国的高留什金、萨杜诺夫、布莱克斯通、罗米利和比尔。这一学派的学说在20世纪,受到以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参见“刑事人类学派”)和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参见“刑事社会学派”)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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