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05页(218字)
清朝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充当驻防官兵的奴隶或从事种地的刑罚。
清乾隆年间,因流以上有充军,而充军中的“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两等所流的距离比满流(三千里)近,重刑反而轻。为此创发遣之刑,即发往黑龙江的齐齐哈尔、瑷珲,新疆的伊犁等指定地点作守军奴隶或种地(《清史稿·刑法志》)。
但清律“犯罪免发遣条”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体现旗人法律上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