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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纵容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98页(391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流行于欧美一些学者中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西方国家一般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少年审判体系以保护、拯救为基本精神,不注重惩罚。战后,随着青少年犯罪的进一步严重化和恶性化,一些学者开始怀疑上述少年司法体系,认为无论少年犯了多么严重的罪行,总是过分地采取保护措施,而较少考虑整个社会的安宁,致使一些少年一犯再犯,成为享有犯罪特权的人物,因而,这样的少年司法制度实际上是对犯罪的一种纵容和放任,是导致青少年犯罪案件不断上升以及犯罪方式呈恶性化、成人化趋势的重要原因之一。认为法院对成年犯人的惩治也不够严厉,监狱管理不善,成为“犯罪制造厂”,犯人在监狱里交流作案技术,发泄对社会不满,出狱后会造成更多的罪行。主张改变少年司法制度,取消少年法庭,从严处理成年罪犯,加强监狱管理,以减少和控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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