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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自治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51页(405字)

让犯人进行自我管理的一种监狱制度。

即犯人在监管机关或监管人员的指导、管教下,依一定的方式建立自我管理机构,负责监内的犯人秩序、纪律、生活和赏罚等工作,自觉地进行改造。这一制度最初为美国的感化院或救济院作为累进制度的一个级别采用。把自治制首先作为监狱制度的是美国纽约监狱改良委员会委员长托斯·莫特·奥斯本。

他认为信任犯人,让犯人自治,会培养犯人的责任感,养成良好的习惯,出狱后不会再出现妨害社会的行为。他命令美国奥本监狱犯人组织自治同盟,以美国政府组织为榜样,实行三权分立,每三个月选举一次。1913年12月,奥斯本被任命为新新监狱典狱长,对在奥本监狱所订的自治制度加以修改,于1914年在新新监狱实行自治制。

接着,奥本感化院也加以采用。随后,各国陆续采用。对这一制度,学者毁誉不一。

在实践中大多是把它作为累进制的一个部分,以调查分类为基础,严格限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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