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条件
书籍:犯罪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36页(500字)
相对犯罪原因而言。
是犯罪现象产生和发展的非根本因素,是犯罪现象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只是在时间和空间上伴随原因、影响原因、保证原因得到产生后果所必须的因素。条件加原因便构成某种后果的完全的原因。
犯罪条件根据在犯罪因果关系中的不同作用和性质,可分为:(1)伴随条件。
即伴随犯罪现象发生的条件,指对发生的现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地点和时间。它们是犯罪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总环境。
在某种程度上,它决定着犯罪后果的具体形式和具体特点。(2)必要条件。即没有这些条件,某种犯罪现象就不可能产生。(3)充足条件,一切必要条件的总和便形成充足条件。当具备充足条件和原因时,犯罪必然产生。犯罪条件与犯罪原因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条件与犯罪原因在犯罪因果性中的作用和作用的等级重要程度不同。
原因会产生后果,而条件只能促使产生后果,保证原因能够发生作用。(2)原因是一种积极的现象,产生着物质、能量或者信息的传递,或者破坏(中止)这种传递。
而条件一般则处于消极、稳定的状态。(3)原因与现象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有直接联系,并处于主导地位。而条件多是间接联系,只处于次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