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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30页(338字)

又称“中止犯”。

行为人在犯罪既遂之前,出于主观上的原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其特点是:(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既遂之前中止。(2)必须是行为人的主动行为,而不是外界因素作用的结果。

(3)必须是彻底中止的行为。

即完全放弃了可能继续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或者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与未遂犯不同,前者是受内在原因支配的主动行为;后者则是受外界因素支配而非行为人所希望的被动行为。

犯罪中止分为两类:(1)着手中止。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行为人即主动放弃后续的犯罪行为。(2)实行中止。行为人已实施犯罪行为,但采取积极行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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