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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18页(218字)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

对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有其他特殊关系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要求他们回避的申请。司法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查明情况,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有关人员作出不参加案件的侦查、起诉或审判活动的决定,以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对申请理由不足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不服时还可以再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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