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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16页(613字)

(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学家、文学家。

出身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自幼失去家庭照料,漂泊流浪,当过学徒、仆役、秘书、家庭教师、乐谱抄写员等。

在巴黎曾同狄德罗等启蒙思想家交往,是《百科全书》的撰稿人之一。在社会观上致力于探究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以及克服这种不平等的办法,认为在原始社会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自由平等。

由于人类不断“完善”化,随着知识的积累和技术的改进,产生了私有制,此即社会不平等和一切罪恶祸害的根源,但他并不否定私有制,而是主张建立一种“人人都有一些财富”的小私有制。他在《社会契约论》(旧译《民约论》)一书中提出,国家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人们同意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国家,国家必须保护一切缔约者的自由、平等、生命和财产,体现全体人民的“公意”,如果这种契约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取消它,用暴力夺回失去的自由。

他的理论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提供了根据,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产生过很大影响。还认为人生来是善良的,私有制是产生不平等的根源,犯罪是由于社会制约和教育落后所致,主张顺应儿童的本性,让他们的身心自由发展。

其主要着作还有《论科学和艺术是否败坏或增进道德》、《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恩格斯曾指出此书是18世纪的一部“辩证法的杰作”)、《新爱洛绮丝》、《忏悔录》、《音乐辞典》等。他的观点曾影响了18世纪许多犯罪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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