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14页(716字)
东欧国家的犯罪学体系受苏联犯罪学的影响比较大。
大多学者认为犯罪学是一种社会法学,强调犯罪学同刑法学以及其他法学学科的密切关系,提倡运用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家知识对本国具体条件下的犯罪现象及其预防犯罪体系进行综合研究,重视分析犯罪现象的状况、结构、动态和趋势,注意应用犯罪学研究成果建立和改善预防犯罪的整体社会规划。各国都成立了国家级的研究犯罪问题的研究所,一些大学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并设立了犯罪学科学研究中心,出版了一批高水平的研究犯罪问题的学术着作,如布赫霍茨等人合着的《社会主义犯罪学》(民主德国,1971)、维尔梅希的《犯罪学基本问题》(匈牙利,1971)、霍雷斯特的《犯罪学》(波兰,1977)、卡拉卡舍夫的《犯罪现象及其结构问题》(保加利亚,1977)、涅兹库西尔等人的《捷克斯洛伐克犯罪学》(捷克,1978)、米鲁悌努维奇的《现代犯罪学的基本趋势》(南斯拉夫,1973)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犯罪学在研究特点上表现了如下特点:(1)注重从宏观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如从社会的整个犯罪现象、某些种类的犯罪现象的有关过程和现象进行研究,寻找规律和对策;(2)注重对犯罪人心理的研究,认为五分之四的犯罪人心理反常,提倡使用“心理预防”等医疗措施配合劳动改造措施对犯罪人进行矫正;(3)注重对同犯罪现象相接近的一些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如少年违法行为、违背家庭义务、酗酒、流浪、寄生、性关系不道德等社会现象进行研究;(4)犯罪预测研究有一定的水平。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波兰等国家根据捷克斯洛伐克犯罪学家提出的方法,对各种类型的犯罪趋势进行了短期和中期(5年以下)预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