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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勃罗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12页(798字)

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又称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始人。

1859年曾任军医。1862年至1867年任帕维亚大学精神病学教授,以后长期任都灵大学教授和精神病院院长。主要着作有《犯罪人论》(1876)、《天才与堕落》(1887)、《天才》(1888)、《女性犯人》(1893)、《犯罪的原因和救治》(1899)及《政治犯和革命》(1890)等。一般认为,《犯罪人论》的发表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正式诞生。

勃罗梭也因此被资产阶级国家称为“犯罪学之父”。其基本思想是:犯罪的原因并非由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由于存在天生的犯罪人,他们或是由于隔代遗传,或是具有堕落性。这种天生犯罪人是生物学上的退化现象,是原始人中所特有的。通过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等科学方法可以辨认出这种犯人。

由于“天生犯罪人论”受到广泛的批判,龙勃罗梭对其理论加以修改,将犯罪人所占的比例由66%缩减为33%。

并在1902年出版的《犯罪的原因及犯罪的消灭》一书中承认:“犯罪不独由于犯罪人体质而发生。气候之影响,人口增殖多寡,文化、宗教、教育、遗传、经济状况,都足以成为发生犯罪的原因及诱因。”但他仍强调遗传、低能、退化和有缺陷的体质等方面的特征或因素的作用。

在犯罪人分类方面,他提出“罪犯定型论”,把罪犯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性犯罪人”和“偶发性犯罪人”。他在惩罚和预防犯罪方面提倡“处罚个别化论”,主张根据不同类型犯罪和不同犯罪原因进行处罚的“治罪新方法论”。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而在于保卫社会。应广泛适用罚金刑、缓刑和假释以及其他“开放性”措施。

死刑是最后惩罚手段,只有在使用监禁、流放和苦役等制裁无效之后,方可使用。龙勃罗梭的学生菲利和加罗法洛也是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因他们3人同为意大利人,故这一学派又称为意大利刑事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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