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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管教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07页(406字)

尼亚设立的对广大青少年(主要是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教育的专门机构。

它由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内务部门、教育部门、司法部门、检察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少先队等部门的成员共同组成。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管教委员会是依据国家特别立法而组成的国家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公民代表可以参加这个机构。法律赋予它以下职权:为了管教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特别措施,以达到对一定范围青年的管教目的;可以随时查看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接待和处理青少年的申诉。它还具有审判职能,但这种职能属于对青少年进行的管教措施,不属于审判机关的系统,是一种在国家文机关范围内进行活动的特殊的审判形式。未成年人管教委员会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它发布的文件具有明显的社会干预性,也很切合青少年的实际。对于违法犯罪青少年,它主要是采取综合性的社会教育措施。管教未成年人所需的费用一律由国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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