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01页(215字)
法院只根据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审理的方式。
在中国,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只对量刑轻重提出异议的案件,以及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需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审理时不传唤当事人、证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先由承办人向合议庭介绍案件情况,再由合议庭对全案审议作出裁判。由于这一方式局限性较大,在使用时应持慎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