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矫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97页(628字)
罪犯改造心理学用语。
指对罪犯在教育改造期间,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破坏以至消除曾经支配其发生犯罪行为而又继续保留在头脑中的犯罪意识及其不良心理。简单说,就是对罪犯罪过心理和不良行为的改造与矫治。
另外,心理矫正也指对某些仅仅通过一般法律惩处和教育改造难以得到根本矫治的罪犯,还必须采用一些特殊的方法与一般的教育改造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例如,对某些性变态罪犯的改造、反社会变态人格罪犯的改造以及对某些攻击性行为的罪犯的改造,就要用一些心理学的行为矫正方法进行矫治。心理矫正的工作过程是:(1)首先深入剖析罪犯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要原因和相关因素;(2)充分了解罪犯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和主要特点;(3)掌握罪犯在不同改造阶段的心理状态;(4)采取相应措施,做到因人施教,对症下药,达到心理转化的目的。心理矫正的主要内容是:(1)认罪服法教育;(2)劳动技能教育;(3)文化知识教育;(4)道德教育;(5)法制教育;(6)人生观教育。心理矫正的主要方法是:(1)严格要求与尊重罪犯人格相结合;(2)法律惩罚与感化教育相结合。(3)强制劳动与思想改造相结合;(4)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5)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6)奖励与惩罚相结合;(7)心理矫治与行为矫治相结合。
心理矫治的主要原则是:(1)说理的原则;(2)渐进的原则;(3)感化的原则;(4)诱导的原则;(5)区别对待的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