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理论犯罪说
书籍:犯罪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95页(593字)
认知心理学派关于犯罪问题的观点。
在奥地利、德国一些心理学家中影响较大。这种理论认为,应该在人格与环境的关系中动态地去理解人格,建立所谓“场的理论”。并认为从这种观点看,可以发现大多数违法少年具有如下特征:在生活空间领域中的分化未成熟或停滞、衰退,各领域间的分化不平衡;在时间性因素上,缺乏与过去和将来的纵的联系,只是孤立地分化现在,容易受目前状况所左右;缺乏批判力、内省力、自觉性、预见性、适应力等,对复杂事态的处理发生困难;往往感情用事,一旦产生犯罪欲望的萌芽,就难以抑制。与此相反,一般来说,成年人犯罪者中的某些人,在一些特殊的方向乃至整个领域内都是成熟的。
尽管如此,所有犯罪者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通向犯罪行动的道路和与之有关的领域,与其它方面相比,则是异常地或是相对地发生着分化。也有的心理学家提出了“认知不协调理论”,认为人面对不协调的关系时,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向之一:改变对自己行动的认知;改变环境的认识;引进新的认知因素。
他认为,一些“对不协调状态忍耐性低的人”,在认知事物的过程中,不能保持“折衷”反应,往往简单地下不是黑就是白的结论。在一部分犯罪者中,可以发现这种情况。
有些犯罪者在他所指示的三个方向中,“对自己行动的认知”绝对不改变,而且也不让引进新的认知因素,完全是从正到反,从反到正地轻易改变“对环境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