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杀
书籍:犯罪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94页(327字)
中国封建法律对6种杀人罪的总称。
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六杀并非一时形成,始见于晋律,随后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其中《唐律疏议·盗贼》及《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较为详尽。谋杀,即预谋杀人。
“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故杀,即故意杀人。
“因斗而用兵刃者与故杀同”。斗杀,亦称殴杀,即在相互争斗中杀人。
“斗殴者,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误杀,指虽有杀人故意,但杀错了人。“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戏杀,即无杀人动机,于游戏中而杀了人。
过失杀,即无杀人之意,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唐律过失杀伤人条注“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