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82页(204字)
①缘坐(参见“缘坐”)。
②中国封建法律中指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分子。《唐律疏议·名例》:“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
对从犯的处理原则,《唐律·名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但对谋反叛逆、强盗略人、阑入宫殿、应征逃亡等犯罪行为,则不分首从,均按正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