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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分泌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71页(344字)

西方犯罪人类学家提出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

创始人是曾任国际犯罪学协会总书记的迪·杜里奥。该理论早期的观点是:犯罪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内分泌不平衡的结果,如果改变了这种不平衡,则犯罪原因就可以消灭。1974年,沙尔和罗斯在其《犯罪现象的生物学与心理学因素》中指出:内分泌研究方法是一种“引人人胜而又非常高明的研究”。男性搞同性恋是由于睾丸激素中雄性荷尔蒙含量低,精子量少;性欲、攻击和好斗性行为的产生与激素的分泌量有关。

并得出结论说,在内分泌腺兴奋性、侵犯性及反社会冲动性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内分泌理论提出后,很多犯罪学家提出异议,认为内分泌因素与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内分泌因素不能独立发生作用,只有和其它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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