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书籍:犯罪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9页(564字)
维护国家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2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一个条例于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共34条。第二个条例于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原条例即行废止)。共5章45条。
两个条例的共同点:都明确规定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方法、执行处罚的机关和程序、时效、从轻或免除处罚以及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作了具体规定。但新条例在继承和发展原条例的正确原则的基础上,又作了新的补充和完善。
主要表现为:在总则中增加了“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从实际出发,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作了某些补充修改,并根据行为性质的轻重不同,作了新的分类和不同处罚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的执行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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