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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8页(263字)

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第222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施行。

共9章77条。条例规定,中国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劳动改造机关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以使罪犯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在监管期间,要对罪犯施行严格管制,不许麻痹松懈;严禁虐待、肉刑。

条例还对劳动改造机关的种类及收押范围,罪犯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及劳动改造生产,罪犯管理及奖惩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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