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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3页(530字)

根据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法院内部设置的不同于成年罪犯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的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

由法院任命或指定专门的法官,组织专门的陪审团参加审理。受审少年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处罚方式多带有保护性和福利性。

如案件可以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期间,受审少年由法庭指派的监督员进行照管和监护。

如果受审少年被裁决犯有刑事罪,法庭将根据最有利的原则将犯罪少年送交教养院或其他机构。少年法庭的管辖对象不仅包括违法犯罪的少年,还包括无人抚养和被遗弃的少年儿童。

最早的少年法庭由美国的伊利诺斯州根据该州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规于1899年7月1日设置。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如今欧洲、亚洲、美洲的大多数国家、非洲的部分国家都已设置了少年法庭,但其组成和工作内容各有不同的特点。本世纪30年代以前,少年法庭以保护和加强少年儿童的福利为主。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各种社会矛盾激化,青少年犯罪急剧增加,引起少年法庭向两个方向发展,一向福利型发展,采取非刑事化的措施处理少年犯罪问题,如英国、瑞典等;二向成人法庭发展,处刑逐渐严厉化,采取同成年人接近或相同的措施处理少年犯罪问题,如美国、联邦德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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