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7页(240字)
经要求而不从他人的住宅或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船舰等场所退出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的特点:(1)提出退出要求的人,必须是住宅等场所的所有人或有权进行管理的人员。
(2)在退出要求提出之后,一般认为要有一段必要的延缓时间,作为行为人构成本罪的要件。
这一延缓时间的确定,通常以社会观念所普遍接受的合理程度为标准。(3)本罪的行为人仅指合法或过失进入他人住宅的人,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不退出时,不再构成本罪,而构成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