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页(227字)
未参加谋划和实施犯罪,也不知道罪情。
唐律对此有几种处理规定:(1)同罪论处。即以相同罪名定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唐律疏议·贼盗》:“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2)同予处罚。即未定以相同罪名,但仍给予处罚。“诸造畜蛊毒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3)不予处罚。即不予定罪处罚。
“以蛊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