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3页(244字)
听,审理,审查。
中国古代审判官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尚书·吕刑》曰:“师听五辞。”《周礼·秋官·小司寇》有“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的记载。郑玄注为:“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唐律规定拷讯前必须有五听。
《唐律疏议·断狱》曰:“察狱之官,先备五听”,“若不以情审察及反复参验,而辄拷者,合杖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