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1页(228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本无罪,而由于某种原因被他人指控为有罪或自己做的违背事实、违背个人心愿的“有罪”供述的心理活动和心理反映。
无辜被告人心理主要表现为:冤枉心理、愤恨心理、悲伤心理、辩解心理、假供心理、谎供心理、不实心理和予盾心理等。造成无辜被告人心理的因素有:遭到报复、被人陷害、出示假证、工作失误等;也有司法人员逼供、指供、诱供、引供等,或被告人因生理、心理原因不能辩护、无力辩护或有难言之隐等心理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