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页(265字)
亦称常习性犯罪者、职业性犯罪者、多发性犯罪者或惯常性犯罪者。
指在多次犯罪过程中,通过犯罪学习,犯罪个性已经习惯化、固定化了的犯罪者。阿伯拉哈姆逊用公式将习惯性犯罪者表示为:,其中C为犯罪行为,T为个人倾向,S为诱因,R为心理抗拒力。按照这个公式,习惯性犯罪恶感、法制感、道德感、羞耻感以及良心、痛苦、自尊等心理抗拒力(R)都被犯罪倾向(T)、犯罪诱因(S)所取代,表现出犯罪的连续性、习惯性、多发性。其心理轨迹一般为:从尝试(初犯)——到适应(累犯)——再到习惯(惯犯、惯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