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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陪审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3页(289字)

英美法系国家参与案件实体审理的陪审组织,14世纪中叶,英王爱德华3世为禁止大陪审团参与制作判决而设立(参见“大陪审团”)。

一般由12人组成。在英国,凡用起诉状起诉的刑事案件,均要有小陪审团参加审理。

审理结束后,法官可以向陪审员提出自己对罪证的意见,陪审员分别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案件事实提出评断意见,评断必须一致。然后由法官据此作出判决。

法官还可以对陪审员的评断提出修改意见。1939年英国的审判法规定,除审理叛国罪外,小陪审团的人数由12人减至7人。

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审理联邦犯罪案件均要有陪审员参加。其小陪审团与英国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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