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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1页(192字)

北齐以后历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名称。

其主官为卿与少卿。历代大理寺的职责各不相同。

唐代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权重审刑部移来的地方死刑和疑难案件。但对徒、流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须奏请皇帝裁决。

宋代与唐代大致相同。明清时大理寺一般不司审判,而专掌复核。

清末大理寺改称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配置了总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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