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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障碍的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3页(790字)

一种较严重地与环境适应不良的危害行为,常使自己、他人或社会蒙受损害,影响正常的人际关系。

人格障碍的犯罪一般开始于青少年时期,中年以后可逐渐减少。在1968年美国修订的《精神病诊断和统计手册》中,将人格障碍分为10大类型:(1)偏执型人格;(2)环性情感型人格;(3)分裂型人格;(4)爆发型人格;(5)强迫型人格;(6)癔病型人格;(7)无力型人格;(8)被动——攻击型人格;(9)孱弱型人格;(10)反社会变态人格。1980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再次修订《精神病诊断和统计手册》时,把人格障碍又概括为12种类型:(1)分裂型变态人格;(2)躲避型变态人格;(3)依赖型变态人格;(4)表演型变态人格;(5)反社会变态人格;(6)自恋型变态人格;(7)强迫型变态人格;(8)被动——攻击型变态人格;(9)类分裂样变态人格;(10)偏执型变态人格;(11)边缘型变态人格;(12)混合型变态人格。

1984年中国中华医学会神经精神病分会参照美国的《精神病诊断和统计手册》和国际疾病分类的标准,拟定了中国精神病的新的分类方案:《中华医学会精神疾病分类——1984》,把人格障碍分为8大类型:(1)偏执型;(2)情感型;(3)分裂型;(4)爆发型;(5)强迫型;(6)癔症型;(7)悖德型(反社会型);(8)其他。

尽管当前世界各国对人格障碍类型的划分还不统一,但基本特征是相同的,这就是:它们都有根深蒂固的行为适应性障碍,但还不属于精神病和神经病。一般从少年时期起比较明显,并终生存在,难以完全改变。

人格障碍中的反社会变态人格,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最为密切,其特征是:经常与社会发生冲突,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社会危害;自私自利,冷酷无情,不负责任;缺乏悔过感,不能从错误行为或惩罚中吸取教训;情绪情感极不稳定,容易冲动,多发生暴力或攻击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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