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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1页(505字)

中国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

建国初期称“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改称为人民检察院。

文革期间,检察机关曾一度被撤销。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在组织原则上实行双重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级检察院既受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与打击反革命分子及一切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是实行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及监管改造监督等。

在法律适用上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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