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0页(231字)
对作案分子的面目、体态、语调、身材和衣着等特征直接进行的一种辨认。
目的是请辨认人辨别他所亲眼看见的犯罪分子、发现的嫌疑人和查获的人犯是否属同一个人。人身辨认应遵守混杂辨认的原则,即把被辨认的对象掺杂在同性别、同年龄、体貌特征相近似的若干人员当中进行。
辨认要力争选择适宜的地点个别进行。在辨认中也可按照辨认人的要求,命令被辨认对象作行走、动作或讲话,以便从姿态、动作和声音上更准确地辨认。这属于一种公开性质的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