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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9页(502字)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主要指由人身所产生的或与人身相联系的自由权。

人身自由作为公民权利列入宪法,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才开始的,是与封建专制作斗争的产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最先提出人权口号,以“天赋人权”说与封建的“王权神授”说相抗衡,并进一步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其明确化和固定化。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稍后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等,都从立法上对公民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权利做出了规定。

中国宪法从第37条到第40条,用4个条文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广泛权利,包括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其基本内容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有法律规定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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