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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页(355字)

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业务或指挥生产的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业务或指挥生产的人员。

(2)侵犯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3)主观上出于过失,即对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自信可以避免。

(4)客观上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进行瞎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在中国,虽有违章行为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苏联、日本等国则规定,违章行为只要有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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