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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艺术 吉林教育出版社《东西方艺术辞典》第1268页(348字)

文学分类的一种方法。

是指根据文学作品的性质(主要是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把文学作品划分为三大类:叙事文学、抒情文学和戏剧文学。“三分法”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学》,他认为文学摹仿现实有三种方式,“既可以象荷那样,时而用叙述手法,时而叫人物出场(或化身为人物),也可以始终不变,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还可以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摹仿。

”所谓“象荷马那样”是叙事文学;“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是抒情文学;“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摹仿”是戏剧文学。根据“三分法”,叙事文学除抒情诗、抒情散文和戏剧文学外,其他一切描述事件、有故事情节的作品,都被包括进去;抒情文学主要指抒情诗和抒情散文;戏剧文学包括各种类型的戏剧文学作品。“三分法”在国外相当流行,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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