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协工作简明辞典》第194页(1007字)

社会团体可根据其性质和任务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团体。

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其中又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具体社团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行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包括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其中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具体社团的设立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分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专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这类社团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

联合性社团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这类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3.社会团体章程;4.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5.负责人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6.成员数额。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2.宗旨;3.经费来源;4.组织机构;5.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6.章程的修改程序;7.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8.其他必要事项。

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全国性社会团体必须具备法人条件。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并应具备四项法人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例如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者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的团体,可视为非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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