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协工作简明辞典》第168页(22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于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

科技进步法是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法。科技进步法的基本宗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科技进步的基本方针: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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